近日,阜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下,被告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被告王某甲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于2014年1月结婚,2016年10月育一子王某乙。2019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年幼的王某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离婚后三年多以来,被告王某甲甚少探望孩子,也未足额给付抚养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孩子接受教育成本的增加,张某某难以负担孩子的抚养压力,故将其父亲王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甲支付未履行的抚养费,并要求被告依约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城南庄法庭承办法官接到案卷材料后,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一切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从法理、情理方面向被告王某甲做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法官的耐心努力下,王某甲认识到给付孩子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去拒绝给付,另外在精神上也应该给予正处于成长重要时期的孩子更多关爱,表示体谅张某某的困难,愿意在日常生活上承担更多抚养孩子的义务。最终,双方就之前未支付抚养费数额及今后支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就未给付的部分,王某甲于每年12月底之间给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此后的抚养费于每月1日按照约定的抚养费标准给付至王某乙年满18周岁止。至此,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父母离婚后在子女问题上双方也要妥善协商,让子女在关爱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阜平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注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让司法温情真正体现在司法办案全过程,为未成年人茁壮成长撑起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