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尾号是:
 限行尾号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建设

依法审判医保诈骗案,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年09月23日     点击:

近日,阜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杨某诈骗罪一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回顾: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作为股东在经营保定市蠡县某医院期间,授意该医院负责新农合报销审核和报销工作的被告人杨哲,伪造虚假医疗报销凭证,骗取医疗保险金。经审计,该医院在此期间内,涉及虚假报销207人次,共骗取医保资金390011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迫于法律的威慑被告人将骗取的全部医保资金返还了国库,国家的损失得以挽回。鉴于三被告人主动自首,积极将涉案款项上缴,属于初犯、偶犯,阜平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医保基金是“救命钱”,涉及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国家为保证专项基金安全,确保每一分“救命钱”都用在刀刃上,严厉打击骗保行为,于2020年12月9日制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实施也将对个人行为产生很大影响。过去参保者配合骗保,板子打不到自己身上,个人用医保卡开药倒手卖出,也很少被追究责任,到药店刷卡购买非药品甚至直接套现,也被很多人所认同与接受。针对此情况,此次《条例》就规定,个人骗保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骗取医保资金7000元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切勿为一己私利而触犯刑律。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