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3日,阜平县人民法院收到河北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向民事审判庭庭长张玉明发来信息,她满怀感激地说:感谢阜平法院,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我公司刚刚收到了保定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二审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河北某建材公司系浙江杭州的徐女士、方某某夫妇出资设立的一家建材公司。2016年10月20日,该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签订了阜平新天地部分楼盘外墙保温工程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竣工后,尚欠一百多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无奈之下,徐女士、方某某夫妇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某公司提交十余份银行回单用于证明其已经支付的材料款应包含在工程款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已支付的材料款系单独采购,不应计算在工程款范围之内。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在对该案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后,民事审判庭庭长张玉明决定向有关单位调取涉案工程购买外墙保温材料的相关资料。两周之内六次驱车前往保定徐水、廊坊等地调取了相关材料。为了解决疫情期间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先后四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网上质证。最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江苏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某公司工程款及相应利息。长达7页的判决书对裁判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已经向原告河北某建材公司支付的材料款等是否应计入合同项下被告应付工程款范围之内。包工含料与包工包料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如果被告江苏某公司已支付的材料款应当包括在被告应付工程款范围之内,则无需在付款时在银行电子回单附言栏内特别注明所支付的款项系材料款。结合已调取的其他证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江苏某公司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以来,阜平法院民事审判庭定期组织全庭人员加强裁判文书写作学习,突出裁判文书的条理性、说理性,努力把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融入到裁判文书中,裁判文书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案件的一审服判率明显提高。由该庭审结的原告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与被告阜平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