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与审判结果:
原告李某向阜平法院起诉称:2020年4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共同生活,2021年12月中旬按照农村习俗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金133500元,半个月后后因为性格不合种种原告与被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未果,为此起诉。
被告张某辩称:对于礼金是否返还,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等情况。原、被告于2019年10月份订婚当日双方共同购买三金等首饰,花费一万七千余元。被告在与原告举办婚礼后半月离开原告家时所有首饰均未带走,且从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在同年12月举行了婚礼,订婚时候的彩礼虽然打入了被告银行卡,一直用于两人共同生活,且至今所剩无几,仅剩两万余元,原告要求返还全额并不合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阜平法院城南庄法庭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官调整工作思路,在充分与原被告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的前提下,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五万三千余元,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亦将案款及时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好聚好散,二人均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支持。
案例解读: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三、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虑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司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彩礼作为习惯,其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其内涵和方式。从近20年的社会发展情况看,由于农村人口结构的调整、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因素,彩礼数额越来越高,但对婚姻的影响和约束反而在降低,尤其在农村,女性“闪离”后,并不愁嫁,相反,男性家庭因为给付高额彩礼,在离婚后,无力负担再娶的彩礼,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的发生。为此,司法实践应当给予一定的重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